毕业生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8-12-15 浏览次数:8130

一、推荐表及协议书的印制与发放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印制,采取统一发放,毕业生妥善保管的管理方式;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格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印刷,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推荐表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十月,发放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具备毕业派遣资格的毕业生。

4、学校发给每名毕业生一式三份经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编号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签约后,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复印无效。就业协议书不得私自转让,使用非本人编号的就业协议书签约视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毕业生原则上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的内容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所在院(系)审核盖章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应在一周内到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盖章、见证,并提交一份就业协议作为上报就业计划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格式合同,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两家签字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对方同意并出具书面函件,并按协议履行相关手续,如违约责任等。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补领

1、对于毕业生提出“违约”或要求改变原“协议”内容的,毕业生应按照所在院系的违约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学校不介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任何相关事宜的协商;对于用人单位提出“违约”或要求改变原“协议”内容的,院(系)与招生就业处要与用人单位沟通,维护好学生合法权益,协助双方做好相关手续办理。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后,须持以下手续到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领取另一份协议书,并在学校上报就业计划前办理完与新就业单位签订协议书等事宜:

1)签约单位出具的书面退函,退函上必须有能清楚表明该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关系和违约责任履行情况(如违约金等)的字样,并盖有该单位的人事部门的公章。

2)完整填写由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统一格式的《哈尔滨工程大学毕业生协议补领申请表》,院(系)对违约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须经院(系)党委副书记同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不慎遗失,由毕业生完整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毕业生协议补领申请表》,须经院(系)党委副书记同意,签字盖章后,到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协议补领。

4、毕业生推荐表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因印刷有误或填写错误要求更换者,须持完整的需更换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到学校就业管理办公室更换。

四、升学、出国、定向委培毕业生及国防生协议的处理

1、毕业生如因考取研究生、博士,博士后进站或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须在530日前将协议书交回各院(系),由各院(系)统一上交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销毁。

2、对于毕业生中的国防生,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不予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国防生毕业派遣时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哈尔滨工程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简称“选培办”)提供的分配名单予以派遣。对于退出国防生队伍的毕业生,须持由毕业生完整填写并经选培办审核盖章的“哈工程大学退出国防生审批表”以及毕业生完整填写并经院(系)审核盖章的“协议补领申请表”到就业管理办公室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定向、委培的毕业生不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推荐表》。

五、对违反如上规定或通过制作虚假材料欺骗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学校将视违纪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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