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引导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部委、各地方政府陆续推出了一系列集成就业项目,主要有:中组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科技部、教育部组织的“科研项目助理”等。同时,国家还加大了高校毕业生入伍义务服兵役的预征工作力度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也陆续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大多数都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及优惠条件,毕业生可根据自身专业、生源地等个人情况,判断是否适合自己,从而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大学生村官工作是国家开展的选派项目。大学生村官岗位性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其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有关规定进行,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乡镇党委直接管理、村党组织协助实施;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选聘对象原则上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学生党员或优秀学生干部。选聘的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选聘对象和选聘条件的具体规定,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由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省、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选聘工作一般通过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大学生村官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为2至3年。
大学生村官主要通过留村任职工作、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发展、另行择业、继续学习深造等“五条出路”有序流动。
(1)鼓励留村任职工作
任满1个聘期、聘期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乡镇党委初审,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可签订续聘合同,继续留村工作,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续聘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
鼓励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优秀、党员群众认可的党员大学生村官,通过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乡镇党委推荐等方式,参加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到村任职工作一年以上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
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的大学生村官,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任满1个聘期、当选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可参加面向优秀村干部的乡镇公务员定向考录。任满2个聘期、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满一届、考核称职以上的,经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留村工作。
(2)择优招录公务员
大学生村官可参加面向社会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
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考核称职,并经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同意,可参加面向大学生村官的公务员定向考录。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考录的公务员特别是乡镇公务员岗位,应达到当年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
任满1个聘期、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考核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大学生村官,可通过公开选拔担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符合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提名人选条件的,可按程序推荐作为换届提名人选。经选举担任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或经公开选拔担任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大学生村官,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大学生村官在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选调生主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中招考,逐步实现选调生工作与大学生村官工作并轨。
(3)扶持自主创业发展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扶持、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募集等方式筹集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提供借贷、担保、贴息、补助等支持。整合农业、科技、扶贫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资源,发挥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智力优势,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提供项目论证、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等服务。
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等组织和实体。探索创新创业扶持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扶持大学生村官创业,以大学生村官创业带动社会青年创业。鼓励创业有成的大学生村官进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致富项目带头人、新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逐步实现自主发展。
(4)引导另行择业
建立择优推介制度,引导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省市两级应每年举办一次大学生村官专场招聘会。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大学生村官优势和潜力,引导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等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工作人员。
在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优先聘用大学生村官,逐步提高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比例。除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限制的岗位之外,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从大学生村官中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应达到当年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
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可转聘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工作人员。
(5)支持继续学习深造
鼓励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离岗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前可免费托管人事档案、免费参加一期职业培训,3年内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报考研究生加分等优惠政策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部分优惠政策如下:
1、工作期满后,如原基层服务单位有工作空缺,要优先考虑“三支一扶”人员,所在县、乡的企事业单位如有职务空缺,也要拿出部分职务吸纳该部分毕业生。
2、对于准备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4、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6、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时,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等。
黑龙江2013年三支一扶待遇及相关政策
1、“三支一扶”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并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有关标准、所需资金来源等按《关于提高“三支一扶”计划和“村村大学生计划”等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教〔2009〕96号)和《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93号)执行。
2、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志愿者安排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服务期间,乡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3、志愿者在岗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对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在岗志愿者,分别发放一次性补助。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发给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制作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资格认定和享受相应政策的基本凭证。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参加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有关规定予以加分。
(2)报考研究生的,按教育部、人社部有关规定加分。
(3)参加我省人社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岗位招聘时,报考本人户籍所在地岗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再加2分。
(4)我省在考录公务员时,制定专门计划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5)其它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2006年,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步解决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联合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农村中小学,在不改变教师管理事权的前提下,在现有教师编制内设立特别岗位,由国家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担任特别岗位教师。
招聘对象为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特岗教师在三年聘任期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与当地正式老师享有同等待遇,绩效工资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2、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三年聘任期满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鼓励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愿意留在当地学校的,当地政府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纳入教师编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2、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帮助;
3、可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2013年黑龙江省特岗教师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省今年继续一并实施国家“特岗计划”和省级“特岗计划”,共拟招聘特岗教师1096人。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范围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级贫困县”)、边境县(市)、原“两基”攻坚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黑龙江省含大兴安岭南麓山区),包括延寿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克东县、穆棱市、东宁县、桦川县、桦南县、同江县、汤原县、海伦市、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鸡东县、虎林市、密山市、孙吴县、嘉荫县等18个县(市),拟招聘特岗教师996人;实施省级“特岗计划”的范围为“省级贫困县”、“十弱县”,包括克山县、依安县等2个县,拟招聘特岗教师100人。
(二)实施办法和步骤
1、招聘
招聘对象以本科为主,专科为辅;以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毕业生为辅;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非师范类为辅。已招聘的在岗特岗教师以及录取后未到岗或离岗的不能报考。
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签订合同、上岗任教的程序进行。招聘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
2、聘后管理
(1)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对特岗教师实行聘后全程跟踪管理和评估。各设岗县(市)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将特岗教师的有关情况向省教育厅报告。
(2)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人事档案由服务县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未被录(聘)用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3)特岗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各方面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三)有关政策保障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的有关精神,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特岗教师聘期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内在评职、晋级、评优、参加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相同待遇,并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3、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4、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正式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学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就业服务。
(四)资金保障
实施“特岗计划”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省级“特岗计划”,由省级财政按照人均年24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并同时实施中小学绩效工资。各地要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交通补助按“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交通费补助标准执行。以上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特岗教师所在地财政负担。
特岗教师岗前集中培训、考试考核、面试、体检、招聘等相关工作的经费,纳入省教育厅部门预算解决。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又称“西部计划”,它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于2003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共同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基层就业计划。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基层社会管理和基层青年中心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西部计划的服务地主要是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12个省(区、市)加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吉林延边州部分地区贫困县的乡镇。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经费保障。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120元,二类区210元,三类区350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按月发放。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2、为加强志愿者管理,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学校再发放报到证。
3、志愿者服务期至少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报考中央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志愿者服务期未满1年的,可以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公务员,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 、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 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200元,险种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
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首次签约期为1年或3年。签约1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可以于下一年度3月向服务县项目办提出延期服务申请。
根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加西部计划到基层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计算基层工作经验,服务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参加相关公务员定向考录等相关优惠政策。各地要根据公务员考试需具备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新规定,在保持“服务期1到3年”选择空间的基础上,推动更多的志愿者选择两年以上服务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09年开始,对参加西部计划并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履行3年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首次签约1年而后延长至3年服务期的,不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由符合条件的新入选志愿者向本人毕业高校学生管理资助中心等相关机构申请办理。
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如下经费保障制度:
1、志愿者补贴
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2012年8月1日起)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类区120元,二类区210元,三类区350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
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助。
2、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
相关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200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15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16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5000元。
3、志愿者体检费
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全国项目办在志愿者到岗后按照各省实际到岗人数110%一次性拨付给招募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4、其它经费
各级项目办要积极争取在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经费。服务县项目办应结合实际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西部计划纳入当地年度重点工作范围,并将管理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范围。
2009年,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启动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资源、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品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积极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部分)
1、高等学校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技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是学校专职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应紧密结合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精神,积极吸引优秀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参与学校科研工作。
高等学校要继续深化学校内部科研体制和用人机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和要求的科研体制和用人机制,结合高校教学科研的实际,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能进能出、稳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专职科研队伍。
2、高等学校可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自主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包括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等岗位。
项目研究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3、科研助理的选聘应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高等学校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科研助理岗位,并分别在学校和国家有关高校就业或招聘等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通过规范的选聘程序,遴选出符合岗位要求的科研助理人选。
4、高等学校根据岗位需要和聘用对象,采用灵活多样的用人用工形式选聘科研助理,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与选聘科研助理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服务协议的期限应不超过3年。
高等学校和科研助理应按照所签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履行期间,科研助理或学校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应分别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对方。
5、高等学校应建立规范的科研助理薪酬管理制度,按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保障科研助理的薪酬待遇。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并参照学校同级同类岗位工资标准等确定科研助理的薪酬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科研助理的薪酬费用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及时足额支付。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6、科研助理受聘期间,其户口、档案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存放在学校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能接受科研助理户口、档案的机构。
7、高等学校应对科研助理的业绩等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或激励。
8、科研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按照有关规定负有保密义务,受聘期间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
9、科研助理的薪酬经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其他经费等多渠道筹集。
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中筹集的,如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等,应在新立项时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立项后按核批预算据实列支。在研科研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并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相应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鼓励高等学校从横向科研项目等其他渠道筹集科研助理的薪酬经费。
六、 黑龙江省选调生政策
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是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源头工程”,是立足长远发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大战略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等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面向省内和省外有关高校组织实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高标准、高质量选调政治素质好、学历层次高、综合能力强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努力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
二、选调数量和对象
选调对象:省内25所和省外部分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应届毕业生。
上述院校中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列入此次选调范围。
三、选调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基层群众怀有深厚感情。
2、学习成绩优良,专业知识扎实,按时获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5、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6、在本科学习期间,至少连续一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校学生组织副部级以上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二级学院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各班级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
7、品行端正,肯于吃苦,甘于奉献,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志于从事基层工作并具有发展潜力。
8、身体健康,符合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能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9、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能报考。
四、选调程序
1、确定选调和推荐名额。按照各地需求计划,同时注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高考生源地干事创业,确定各地选调招录计划。
2、人选报名和组织推荐。报名和组织推荐时间为3月-4月。一是个人申报。各二级学院动员本院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如实填写《**年选调生报名推荐表》(正反两面打印),考生在填报招录岗位时需填写到具体的县(市、区)。二是初审把关。各院党组织对学生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人选初步名单。三是确定推荐名单。校党委汇总院推荐情况,严格把关,按照推荐名额等额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本着引导毕业生回家就业、回乡创业,扎根基层、锻炼成长的原则,各学院在报名推荐环节要优先考虑报考生源地的学生。同时,注重推荐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城镇建设、经济管理等方面专业的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名单经在校内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后,由各党委组织部专人登陆“龙江先锋网”选调生招录专栏省内报名端口,按照要求统一填报本校推荐人选个人相关信息(其中,上传的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红、蓝、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照片宽高为130×160像素,分辨率350dpi,颜色模式为24位RGB真彩色)。同时,将本校《选调生报名推荐人选简要情况汇总表》报送选调生招录工作办公室(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ljzzbdpc@163.com)
3、二轮选报和打印准考证。各地报名数量情况在“龙江先锋网”进行公告。各高校推荐人选可以自行登陆“龙江先锋网”选调生招录专栏,根据各地报名数量进行二轮选报(仅能修改本人的报考岗位信息),并将修改后的选报信息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统计汇总后,将修改后的《选调生报名推荐人选简要情况汇总表》及推荐人选的《**年选调生报名推荐表》(汇总表和推荐表各1份)报送选调生招录工作办公室。二轮选报后的推荐人选信息在“龙江先锋网”进行公告。每个县(市、区)报考人数(包括省内和省外高校)与招录数量达不到5:1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相应减少招录岗位,并将其列为面谈备用人选的选报岗位。合格人选登录“龙江先锋网”自行打印准考证(A4纸,黑白、彩色均可)。
4、笔试。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笔试,考生于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笔试定于4月在哈尔滨市集中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将在笔试准考证中注明),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测试》、《申论》,笔试总成绩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200分)+《申论》成绩(满分100分),满分300分。从笔试阶段开始至以后各个环节,如出现人选空缺情况,一律不再进行递补。
5、面谈。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每个县(市、区)选调数量等额确定正式面谈人选名单。同时,在所有剩余考生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不分岗位),依次确定前100名作为备用人选进入面谈环节。面谈前,对面谈人选要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龙江先锋网”),并发放面谈准考证。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选调资格。资格审查将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填报资料不实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选调资格。面谈主要了解人选举止仪表、语言表达、组织协调、人际交往等方面能力,并分别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定性评价。
现场资格复审时,除100名备用人选外,正式面谈人选要现场签订个人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不能主动放弃选调资格,否则毕业时不予调档、不予派遣。
面谈定于5月上旬在哈尔滨市集中进行(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龙江先锋网”)。面谈后,所有空缺的选调岗位由备用人选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名依次进行选报,直至所有空额报满为止。
以上涉及按照笔试总成绩排名的环节,如笔试总成绩相同,则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者排名列前。如笔试两科成绩均相同,则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名情况。所有涉及成绩排序环节,均为省内省外高校考生同等标准、共同排序。
6、组织考察和体检。组织考察和体检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下,由各地组织部门具体实施。组织考察重点了解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组织协调能力、纪律观念和发展潜力等方面情况。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考察和体检工作于5月下旬结束。省委组织部根据各地组织部门报送的考察和体检情况,研究确定各地选调人选名单并在“龙江先锋网”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
7、办理录用手续和岗前培训。省委组织部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各地正式选调人员名单。各地组织部门与选调人员签订最低服务年限承诺书,规定选调生在省内最低服务年限5年,期间未经省委组织部同意违约调出省外或自愿辞职的,取消选调生及公务员身份,不予调档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同时,各地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落实选调人员的行政编制和工作岗位,并将情况报省委组织部。原则上,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分配到有空编的乡镇工作,博士研究生可分配到有空编的县(市、区)机关工作。待选调人员按期毕业后,省委组织部协调各地组织部门为其办理公务员录用相关手续。省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选调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五、选调生的管理和使用
新招录的选调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选调生,在职数限额内,硕士研究生要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要任命为主任科员;工作需要,一年试用期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也可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职务。新招录的选调生在基层培养锻炼必须满3年(含试用期),期间不得通过考录、借调等方式离开所分配的基层工作岗位,否则按自动放弃选调生身份办理,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对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且具备条件的选调生,加大培养锻炼力度,大胆使用。在职数限额内,任职定级为科员满一年的本科生,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可破格提任乡科级副职;任副科级职务满一年的硕士研究生,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可破格提任乡科级正职;任正科级职务满二年的博士研究生,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可破格提任县处级副职。
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选调生的宏观管理,选调生调入市(地)及以上机关,需报经省委组织部备案。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要做到“扶上马、送一程”。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选调生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热情关心、真正爱护,为他们成长成才营造良好氛围。要立足基层一线,采取轮岗、交流等方式,强化选调生多岗位锻炼,有目的地安排选调生多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砥砺意志品质,提升能力素质。
六、组织领导
省委组织部牵头成立选调生招录工作办公室,成员包括省纪委、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省财政厅等部门以及各市(地)委组织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选调生招录的报名推荐、资格复审、笔试面谈、考察体检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纪律要求
各党总支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人选推荐工作。对存在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问题的学院,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学院下一年度推荐选调生资格。同时,各学院要采取有力措施,务必确保本院推荐的毕业生足额参加选调生笔试。
考生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取消此次报考资格。
考生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此次报考资格,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八、其他事项
“龙江先锋网”(www.ljxfw.gov.cn)是黑龙江省选调生招录唯一指定网站,将全程发布相关招录信息,各高校及参与选调人员应随时关注该网站。
2009年国家出台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政策,大规模征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2013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2013年起,全国征兵时间由冬季调整到夏秋季。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高校在校生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保留学籍退役后准其复学并享受相应的学费资助政策。其他有关优待安置,入伍后参加军校考试、选取士官,退役后复学,复学后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参加专升本、研究生考试,调整专业,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等,按照国家和军队出台的文件及各地、各高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执行。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黑龙江省大学生入伍公告
一、大学生应征入伍流程
1、从2013年开始全国征兵时间从冬季调整到夏秋季,有应征意向的大学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在就读高校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并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平台”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入伍登记表和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在校大学生或毕业生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月底前完成;
3、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大学生,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学校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9月初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4、2013年录取的高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鼓励政策
1、优先征集
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
2、优待政策
(1)国家对每名大学生进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执行;
(2)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退役后发给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3)应征入伍的黑龙江省高校本省户籍的在校生还额外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16000元;
(4)进藏兵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的特殊优待补助。
3、选用培养
(1)选为士官:对于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2)士兵提干:对于表现优秀,在服役时间、现实表现、政治要求、军事素质、年龄及身体心理等方面符合部队有关规定,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选拔为军官,具体办法按照关于从大学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报考军校: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两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4)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
4、考试升学
(1)翌年毕业的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合格的,入伍经历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学校按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3)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4)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5)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6)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5、就业服务
(1)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
(2)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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