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8-12-15 浏览次数:9220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接收省外

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云南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有就业单位云南籍毕业生的接收

(一)毕业生与我省省直和中央在滇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请直接将毕业生派往接收单位。毕业生与我省各州(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请将毕业生派往有关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定向和委培毕业生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派回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毕业生档案、组织关系随转就业单位,户籍可转就业单位,也可转毕业生家庭所在地。

(二)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清楚的,可先将毕业生派往云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到我省报到后,再办理转签手续,档案、户籍、组织关系同时转往云南省教育厅。

(三)有就业单位毕业生到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时,须持有《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云南籍毕业生的接收

(一)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云南籍毕业生,请将其派往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户籍、组织关系随转(具体联系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见附件)。

(二)未就业云南籍毕业生到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时,须持有《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三、省外高校云南籍毕业生跨省(区、市)就业和非云南籍毕业生到我省就业

(一)云南省从2002年起已取消对云南籍毕业生跨省(区、市)就业的限制,省外高校云南籍毕业生跨省(区、市)就业无须我省出具出省就业证明,各学校可按所在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二)欢迎省外高校非云南籍毕业生到我省就业,非云南籍毕业生到我省报到时,须提供《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以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等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高校于2009615日前将来滇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名单,用教育部数据库结构的格式,通过电子信箱发至云南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名单内容需含:专业名称、学历、姓名、性别、生源所在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所在地等内容。未经我省和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我省将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二)毕业生就业名单及相关政策咨询请洽:云南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联系地址:昆明市学府路2号;邮编:650223;联系人:田老师、赵老师;联系电话:0871-51576235157667;传真:0871-5175539;电子信箱:student@mail.ynedu.net.cn

(三)我省从71日开始接待和办理省外院校来滇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办理地址: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接待厅(昆明市学府路2号云南省教育厅一楼);联系人:周老师、丁老师、孙老师;联系电话:0871-516921651568635144557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请各学校(单位)按照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云南省各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云南省教育厅

                        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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