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2024 年下半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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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2024 年下半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
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
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黑龙江户籍、居住证(在有
效期内)的中国公民,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黑龙江省
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以本科
或专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港澳台居民在黑龙江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
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
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
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
行,除专门规定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
心理素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
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
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同
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
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
信息的,不予认定。
2.具备《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学历。
3.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
究生和师范生获得有效期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4.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
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5.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
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
部队驻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2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
申请人户籍、居住地、部队驻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地)教
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申请时间:申请人请于2024年9月25日9:00至10月12日17:00,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根据提示进行
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中国教师资格网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照片统一
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按照系统要求上传),
各认定机构在现场确认时要严格核对把关。
申请人务必关注本人拟报名市(地)、县(市、区)认定机
构发布的公告,完成网上报名后,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
检、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地)、县(市、区)认
定机构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确定。各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及教师资格
认定公告发布渠道,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各省
份认定工作联系方式”获取。
(二)现场确认程序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
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具体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
为准,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 3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港澳台申请人提供港
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能够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系统比对核验
的可不提交)。港澳台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
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
3.《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按要求扫码签字上
传)。
4.由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检查合格
的体检表,体检标准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
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和《教育部
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的规定执行。
5.《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
力证书》由系统在线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现场提交。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能够在中国教师资格
网通过系统比对核验的,可不提交)。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
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
原件;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当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
- 4 -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
驻黑部队。
8.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内地(大陆)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
证明由各认定机构进行核查。港澳台居民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
具,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协助提供申请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特别提示:1.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
试等级证书经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不需要再提
交纸质材料。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需在现场确认环节提交原件
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须提供准确
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
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
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
或不实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无法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
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教师资格审核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应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
结论。审核通过的人员,需关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在规
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尽快存入个人档案。
五、其他事项
- 5 -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地认定机构网站等发布的通知公告,
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2.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
核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
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的,认定机构将不能再受理并认定,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
请人自己承担。
3.根据规定,同一申请人不能在同一自然年内申请两种及以
上教师资格。
附件:1.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黑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4 年 9 月 14 日